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4-2388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4-10-2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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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4〕3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0-23 16:0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人:张衡,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182***********3
单位:海南欣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三亚杨记隆府室内装修工程(解放路分店)项目经理
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峄路中盟椰海国际小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海南欣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张衡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作为该公司承建的三亚杨记隆府室内装修工程(解放路分店)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该项目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情况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海南欣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管理人员对人事任命通知》、《机构人员配备表》、三亚市住建局提供的复核报告、三亚市天涯区政府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送达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建质监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海南欣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三亚杨记隆府室内装修工程(解放路分店)项目的项目经理张衡责令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