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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1-04-20 00:01      开始日期: 2021-04-20 00:01      结束日期 2021-05-26 23:59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协会,有关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厅修订了《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住建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352853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4办公室

附件: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

      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2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doc

        附件3、4中标通知书.doc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二章 关键岗位配备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材料员、造价人员等其他相应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安排,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分阶段配备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岗位和人数。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除明确规定外,也不得在本项目上兼任其他岗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省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在我省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需要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的,在投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各阶段人员配备情况。

除本办法第四条情形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证书,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附件4)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明确人员任职阶段。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监理单位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已解除聘用关系,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

(三)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四)因非自身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者停工达90天以上的;

(五)因公司岗位调整,在项目开工后任职满一年且在岗时间不少于已施工时间80%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职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属于(六)、(七)所列情况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我省建筑工程项目上任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并在开工前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相关证书录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按程序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

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条件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报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日内作出意见。

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后的2天内在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录入新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并同时在平台上提供变更同意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实际已投入使用的,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施工企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应在42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逾期未组织的,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撤离。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或撤离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7日内予以同意。

    十五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开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在平台上的人员信息录入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对有未在监管平台上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关键岗位人员超越资格条件从业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在岗履职

第十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生物特征识别方式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考勤数据按规定向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传输数据,作为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时间和履行管理义务的依据。

探索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关键岗位人员业绩认定时,应核验其实名考勤时间达到规定要求。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时间低于项目施工时间50%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对同一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业绩归属于考勤时间最长的岗位人员,且该人员考勤时间不低于项目施工时间的50%。

第十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在岗时间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日历天数计,下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除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外,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关键岗位人员因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不能在岗的,应在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请假报备。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人员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现场监理部每期工地例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企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有关关键岗位人员或企业负责人;

(三)按规定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四)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倒查项目是否存在建筑市场或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从严处罚;

(六)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基本岗位及人数

备  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施工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

8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9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12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质量员2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1人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并按 5 万、10 万、15 万、25 万、40 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 1 人,超过 50%按一个步距计算。

2、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并按 5 万、10 万、15 万、25 万、40 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 1 人,超过 50%按一个步距计算。

3、单栋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市 政 基 础 工 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1、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3、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9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2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质量员2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1人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并按 1.5 亿、2.5 亿、4 亿、6.5 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 1 人,超过 50%按一个步距计算。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附件2

海南省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

岗位及人数

备 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4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5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1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6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1人。


市 政 及 基 础 工 程

工程投资≤5000万元

4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5000万<工程投资≤1亿元

6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工程投资>1亿元

8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工程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1人,并按 1.5 亿、2.5 亿、4 亿、6.5 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 1 人,超过 50%按一个步距计算。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当见证员为专职人员时,应取得见证员岗位证书。

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附件3

中标通知书(施工样式)

(文号)

**********公司:

   招标人名称               项目全称              ,建设地点:                   ,招标内容:                。评标工作于 (年月日)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现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人民币)     万元,中标下浮率:     ,工期:   ,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如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特此通知。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姓名

项目部职务

资格/岗位证书证号

身份证号

任职阶段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见证服务机构:(盖章)                            

                                           

附件4

中标通知书(监理样式)

(文号)

**********公司:

   招标人名称               项目全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招标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评标工作于 (年月日)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现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人民币)     万元,中标下浮率:     ,工期: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如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特此通知。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姓名

项目部职务

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证号

身份证号

任职阶段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见证服务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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