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8年我厅印发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琼建科〔2018〕30号),对我省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科研示范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我省装配式建筑稳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省装配式建筑向高质量发展进程迈进,示范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不能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基于现阶段我省装配式建筑各行业发展情况,对示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有关规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通过《办法》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科研示范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是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项目的名称解释;
第三条是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解释;
第四条是《办法》的适用情况;
第五至八条是明确申请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项目的时间、要求、单位、条件、材料等具体内容;
第九至十二条是明确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项目的评审部门、内容,以及专家组成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至十四条是明确评审后相关公示、认定要求;
第十五至十六条是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检查要求、整改处罚等内容;
第十七至十八条是要求申报单位定期报告示范实施情况,并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是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示范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后果,以及将受到的处罚事项。
第二十至二十一条是强调了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示范效应的发挥以及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集成应用和部品部件生产基地;以及属于在建、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包括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五、注意事项
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及条件,申请单位需要仔细阅读对应内容,并根据当年的申报要求组织编写申报材料。
六、惠民利民举措
提升了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及项目的含金量,整体提高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品质。
八、新旧政策差异
此次《办法》在《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琼建科〔2018〕30号)的基础上,以及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主要提高了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申请资格条件,降低了申报频率,总体提升了示范基地及项目的含金量;并将已竣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内)纳入到评审范围,扩大了示范及宣传覆盖范围;确保了示范基地及项目符合现行各项政策及规范文件要求;完善了装配式建筑示范的撤销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