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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年修订版)
2024-12-02 09:47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政策解读—《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年修订版)


一、政策背景

建筑市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海南省从2017年开始推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来,经过7年的不断细化完善,在统一指标、统一采集、统一载体、统一评价等基础上,制定了10类企业和4类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形成了具有装配式绿色建筑引领的海南特色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模式,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的深度应用,随“机器管招投标”一同受到建筑市场主体高度关注。

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相继印发实施,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省住建厅多次征求并充分吸收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构建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海南自贸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目标,坚持好有意义的创新,进一步服务好建筑市场主体,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机器管招投标”等场景的公正、科学应用,推动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更加规范有序。

三、修订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面向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面向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全国建立统一评价标准的过渡期间,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内有企业投资备案或审批等符合建设程序的在琼项目的,纳入已评价。对当前评价周期内首次建立信用档案,或近三年内没有上述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纳入首次评价,与已评价企业根据相同标准,接受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同步实施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发布、修复,分别进行评价后推送至招投标等信用场景,按相同标准应用,享受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第(五)条“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法规条文,要求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核验,及时更新信用档案注册信息,明确经验证的建筑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拓宽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范围、渠道。在原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公示的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内容;细化不如实申报省外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发现建筑市场主体未申报或申报不全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统一采集补录,并按虚假或不实承诺予以处理。

(四)适时调整部分评价指标。一是补充调整个别加分指标,如对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的企业予以加分等;二是删除个别导向引领不强的加分指标;三是提高对虚假承诺行为及省外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标准等。

(五)进一步服务建筑市场主体,完善信用修复措施。一是对信用修复渠道进一步明确细化;二是增加省外不良信用信息撤销或信用修复内容,建筑市场主体提供原认定单位确认撤销或已修复的相关佐证材料后可以申请省外不良信用信息修复;三是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应当遵循的程序,按照申请受理、核查核实、完成修复的步骤实施。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有十章,共四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即第一至第七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制定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管理部门。

第二章,即第八至第九条,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三章,即第十至第十四条,明确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的原则、部门、要求、范围。

第四章,即第十五至第二十条,明确信用管理平台及信息公布渠道、时限。

第五章,即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信用评价方法,以及首次评价纳入条件。

第六章,即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各应用场景中的应用。

第七章,即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程序。

第八章,即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七条,明确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第九章,即第三十八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章,即第三十八至第三十九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适用范围

在海南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公示、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附件:一问一答—《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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