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对减免责清单提出的具体工作规定,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和实施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函》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按照司法厅要求的统一格式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制度,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推动执法服务提质增效,增强柔性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清单优先从执法人员反映较大以及切实能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的高频执法事项中筛选形成。主要涉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条例》共计11项违法行为,均为违法性较弱,违法情形比较轻微,难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四、适用范围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明的11项行为。
五、关键词解释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过省、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