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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05-28 16:28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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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定〔2014〕9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机构,各设计单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推进光纤到户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为确保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保障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精神,结合我省一年来两个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进光纤到户,是我省实现宽带中国战略目标及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一年来,我省光纤到户建设在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建设标准难以落实、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要求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建设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设计合同的所有住宅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光纤到户两项国家标准执行。其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和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时,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三)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或住宅建筑项目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验收文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作为住宅建筑项目总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并严格执行国家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本区域内光纤到户建设情况,并定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数据信息。
(五)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力量,配合住宅小区或住宅建筑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专项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标准服务。
(六)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光纤到户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私自为未经备案的光纤到户工程提供电信服务行为的,将受到严厉查处。
三、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一)既有住宅建筑,尤其在建或近期已完工的住宅项目应及时按照光纤到户的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改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既有小区光纤改造。
(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共建共享进行既有小区改造工作,严格禁止影响原有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行为,切实保护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光纤到户工程改造,开放规划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槽等。严禁在既有小区改造中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阻挠进场、索要不合理费用、限制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或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权的行为发生对既有小区改造中业主不理解的,应通过业主委员会予以疏导。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各施工图审机构,各设计单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配合制定实施光纤到户的落实措施,切实推进光纤到户工程建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吴旭 电话: 66531553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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