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心),各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一、所有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记录,应按全省统一的格式施行(见附件一)。
二、检测机构设立的分场所,应在其资质认定能力附表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在分场所收样需流转到总公司的样品,可先由分场所完成见证取样人员人脸识别初次验样工作,待样品流转到总公司时应进行二次验样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载明试验场所具体地址。
三、严格确保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的可靠性,在力学曲线达到峰值(极限荷载)后应继续加载到试块明显破损,获取明显破型照片后方可终止试验。
四、墙体传热系数试验的墙体砌筑、加气块的切割、混凝土芯样的加工等所有需在试验室制作的试验样品,其加工操作过程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进行。
五、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所用的配重,应按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进行编码,同一机构的编码不得重复,每个阿拉伯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30cm。每一块配重除顶面(有吊钩的一面)和底面之外,其余四个面均应喷涂同样的阿拉伯数字编码。
六、当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值大于或等于附表1中的预警值且小于异常值时,应由属地质量监督部门采用回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对相应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复核;当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值大于或等于附表1中的异常值时,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回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对相应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复核。
附表1:
强度等级 |
C20 |
C25 |
C30 |
C35 |
C40 |
C45 |
预警值(MPa) |
34.6 |
43.2 |
48.2 |
53.2 |
58.2 |
63.2 |
异常值(MPa) |
38.6 |
48.2 |
53.2 |
58.2 |
63.2 |
68.2 |
备注 |
早强、水下混凝土和高强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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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海南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HNDBJ46-018-2019的要求,将砂的氯离子含量作为必检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322-201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
以上内容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检查工作的必检项目。
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原始记录统一模板、设备使用及维保记录表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