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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8-09-13 00:00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QSF-2018-370021

琼建质〔2018〕2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响应党的十九大关于“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号召,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升标准化水平,优化美化城乡风貌,打造一流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省七次党代会“必须坚持生态立省,把海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要从源头上把好生态关,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精神,高标准执行刘赐贵书记、沈晓明省长等省领导有关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系列指示,牢固树立安全文明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重,全力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着力构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致力服务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美好新愿景。

(二)工作目标。以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港)为总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实施建筑工地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规范化、管理流程程序化,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秩序化和安全防护标准化。2018年9月15日起,各市县重点工程和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的项目,以及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主城区项目,全面落实施工扬尘防治 “六个100%”,新开工项目全部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力争2020年底,全省所有建筑工地全面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二、全面改善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管理目标编制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方案,在项目申报监督时提交市县监督机构备案,并严格按方案逐项落实。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方案应当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100%、施工便道硬化100%、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100%、土石方开挖和拆除工程湿法作业100%、出入车辆清洗10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100%等“六个100%”。

1.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必须规范设置硬质围挡,应当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能有缺口,市县重点工程和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地区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低于1.8m。工地大门应当安装门禁系统,实行实名制考勤,严禁敞开作业,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沿线应当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

2.施工工地大门口处按要求设置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建设项目“创优”信息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危险源分布图等图牌,明确公示主要负责人、主要措施、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鼓励项目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必须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设置固定式冲洗平台、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但均应确保发挥作用。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4.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隔设置,施工现场主要场地、施工便道、出入口、材料堆放区和加工区、生活区等区域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当根据项目场地平面形状特点设置不少于一条环状或一条贯穿主要施工区域的施工便道,并安排专人定期洒水清洁。鼓励施工场地市政先行,永临结合,施工便道与项目永久性交通要道相结合,达到资源节约、文明绿色施工的要求。

5.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降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坑开挖及基坑施工回填期间,严格采用定期洒水、雾炮、塔吊喷淋、防尘网覆盖等多措施进行降尘。施工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扬尘噪音在线监测设施,施工期间正常开启使用,并与省级平台联网。

6.施工区域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当采取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鼓励项目对裸露地面结合景观设计种植各类绿化苗木。闲置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遮盖。

7.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施工现场无垃圾死角,各作业楼层无浮尘。建筑垃圾应当通过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装袋后用垂直升降机械运输等方式进行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清理下来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进行遮盖、封闭并及时清运。

8.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应当采用经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号牌清晰,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扬尘要求,否则一律不得上路。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9.拆除施工应当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湿法作业,严禁采用吹扫的方式进行粉尘清理作业,房屋拆除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各市、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拆除施工,同时采取覆网等形式降尘。

(二)推行文明绿色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坚持“四节一环保”的原则,大力推行文明绿色施工,切实抓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

1.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铝模。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主城区标准层达到20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都应当使用全钢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铝模进行施工。对于结构平面外檐变化较大等原因无法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项目,须书面向市县监督机构说明原因,并统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能有效抑尘的阻燃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网平整、紧绷、密拼、整齐美观无破损。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可移动式临时卫生间,建筑楼体内每隔5层设置一处流动厕所及吸烟处,建筑楼体外现场5万平米以下设置1处厕所,5万平米及以上设置2处厕所。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在建项目,应当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设置不应少于2根且管径不应小于DN100;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当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楼层、材料库房、木工加工区、板材堆放场、现场动火区域须按规范要求配置合格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及时更换。

4.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建筑施工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主城区在建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积极推广应用干拌砂浆、薄抹灰、免抹灰等先进工艺。其他在建项目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密闭防尘装置。

5.各种工具、构配件、材料分类分区存放,堆放场地应当硬化处理,下垫上盖,并设置明显的材料标识牌。

6.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胸卡,胸卡上应有个人近期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一线作业工人应身着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帽。

(三)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

推进施工现场生活设施配备标准化,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活条件。

1.工人生活区应当使用轻钢结构且稳定性较好、符合阻燃标准的复合板房,宿舍内应当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宿舍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镶贴地面砖,满足消防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严禁使用竹棚、油毡、石棉瓦等材料搭建。

2.工地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加工操作及卫生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地食堂管理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的相关要求,配置足够有效的防蝇、防虫、防腐、防鼠设施,保持餐厅、厨房环境整洁卫生。

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地面镶贴防滑砖,墙体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并定期消毒;淋浴室应当设置隔离板,卫生间内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产生的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高温天气限时停工制度,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施工时序,减轻劳动强度,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倡有条件的施工现场为施工人员配备空调、风扇等防暑降温设施,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

(四)严格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按合同及支付方案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治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及工地信息化监管新增内容,纳入安全文明措施费。根据增加的内容相应增加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具体由省标准定额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作

(一)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围绕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的缺陷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安全风险辨识,完成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与分级、制定防范措施、建立风险数据库、制作风险分布图、制定风险分级管控责任清单等工作,对每个风险点都要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将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企业、班组、岗位进行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形成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的排查治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二)严格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合格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加强巡查与旁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批后的方案要求逐项实施并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于基坑监测等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四、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检验建筑工地全面改善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推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的重要评估手段。工程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督促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主体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市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我厅将进行严肃问责。

(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部门间联动,强化对渣土运输的源头管理,加强城市拆违扬尘防治以及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应用诚信评价实施奖惩,及时采集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良好、不良行为信息,给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成效突出,在安全标准化考评中获得“优良”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按规定给予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加分;对未遵守本意见落实有关措施要求的参建单位或人员,第一次予以提醒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予以诚信扣分,第三次列入诚信黑名单,按规定对其承揽业务等经营活动予以限制。

(四)对未认真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六个100%”的建设项目,实行“零容忍”。一是项目将取消参与我省评优选优资格;二是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实行差别化管理,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对项目参建各方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对以上项目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未按合约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不落实,将建设单位及其股东记入诚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其1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发建设新的项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暂停预售和售房网签;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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