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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通知
2020-09-16 08:06 来源: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见证取样

送检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保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加气块)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有效减少墙体开裂和渗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强进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加气块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1.加气块复检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检的样品必须是在进场的加气块中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应体现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加气块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切割加工好的样品作为送检试件,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二、切实规范加气块质量检测工作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不得接收已切割加工好的加气块检测试件。

2.开展加气块抗压强度、干密度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的要求配备切割加气块的机锯或刀锯、电热鼓风干燥箱、托盘天平或磅秤、钢板直尺以及精度不低于±2%且量程应能使试件的预期最大破坏荷载处在全量程的20%到80%范围内的材料试验机等必要的仪器设备。

3.检测机构对加气块来样应按照《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规定的方法制作、检测试件。

4.检测加气块的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加气块的检测工作。

5.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加气块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加强加气块质量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气块质量管理工作,加大加气块见证取样送检及质量检测监管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下一步,我局将联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加气块样品进行抽查抽测。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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