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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2025-02-24 15:51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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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14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家单位6条意见,经研究,采纳意见2条,不采纳4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统计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统计表 (公示)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现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类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需要开展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继续教育大纲,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开放式继续教育网络,满足从业人员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和网络化课程资源开发能力,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均可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依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实施,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遴选的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线下继续教育培训,通过遴选的网络化课程方可线上使用。

第七条通过遴选的网络化课程仅用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一经发现立即下架相关课程,并取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遴选资格。

第八条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政策培训等其他学术交流、论坛,依规计入从业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从业人员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集中学习,也可以分年度学习。

参加全国(我省)注册类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人次记相关专业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全国(我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编写、阅卷工作,每年每人次记相关专业继续教育20学时。

第九条从业人员依据自愿原则选择线下或线上开展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从业人员自行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第十条继续教育培训应围绕住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遴选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在我省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不能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二)培训单位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社会投诉较多;

(三)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四)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为从业人员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五)故意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及时归集继续教育人数、学时等相关数据统计,影响从业人员执业的。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学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障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加强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质量或网络化课程检查、评估,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琼建人函2014〕36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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