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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04-29 19:42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日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节,62条条文,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安居房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进一步明确安居房工作职责。厘清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是推动安居房发展的重要保障。《办法》明确了安居房工作政府责任。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省政府对全省安居房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全省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市县政府安居房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评价考核,并将安居房工作成效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县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安居房发展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拟定全省安居房规划、计划、标准以及配套政策;统筹、指导、监督各市县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安居房规划、计划、标准以及配套政策,以及指导、监督、落实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要求人才发展、发改、资规、财政、人社、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税务、审计、统计、政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安居房相关工作

进一步明确安居房申购要求《办法》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安居房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购程序等。一是规范安居房申请主体。要求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房,引进人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省户籍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二是明确安居房申请条件。《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起草时,注意加强与原来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政策的衔接,在《若干规定》明确的安居房准入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购安居房的必需条件和禁止情形。三是完善安居房申购程序。规定申购安居房必须先申请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然后在安居房项目发布销售公告后,凭《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申请参加轮候选房。四是优化安居房配售流程。鉴于安居房为保障性住房,配售群体明确,《办法》在执行现房销售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将安居房配售流程中的选房环节前置,明确新建安居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或者既有房源转化的安居房项目完成房源筹集工作后,即可组织选房工作,由市县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轮候规则确定安居房优先申购对象和普通申购对象,申购对象按照随机抽签方式确认的选房顺序和经市县政府确定的选房方式选房,并待新建安居房项目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或者既有房源转化的安居房项目完成配售方案制定后,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缩短了安居房建设交付使用周期,减少了购房者等待房源交付的时间,也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优化安居房计划管理。《办法》认真总结了前些年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规划编制和计划管理工作得失,突出了以需求为导向的安居房建设发展理念。一是要求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调查,全面了解本地居民、安居房准购对象对安居房建设数量、户型、选址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建立安居房需求信息库,为编制安居房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二是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考虑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安居房需求等情况,科学编制安居房发展规划。三是要求市县政府每年10月底前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预期目标和调查掌握的安居房需求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计划,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县报送的建设计划,并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全省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政府在收到经省政府批复下达的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后,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居房数量、户型、选址等需求情况进行项目分解,确保安居房建设规模、户型比例、项目选址等满足群众需求,防止出现供需失衡或供需结构矛盾问题。

进一步明确安居房筹集方式。安居房主要采取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筹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安居房建设筹集的七种方式:一是由市县政府单独选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确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集中新建;二是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土地权属企业不具备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可与具备资质的企业合作开发建设;三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土地权属企业不具备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可与具备资质的企业合作开发建设;四是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市县政府确定的配建比例,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五是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城市更新项目方案或土地出让条件确定的比例配建;六是由政府组织,将符合条件的既有房源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转化为安居房;七是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

进一步明确安居房供地政策。《办法》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安居房的部分供地政策:一是明确企业利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依法完善用地手续。二是要求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应当将安居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三是细化安居房土地出让价格熔断机制操作方式,明确以招标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竞标人报价超过熔断价格的,报价按照熔断价格确定,并按照综合条件最优者确定竞得人;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达到熔断价格后,转为通过“竞项目设计方案、竞配套”等方式确定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防止企业恶性竞高地价,挤压安居房建设成本,影响工程质量

进一步明确安居房供后管理规定。办法明确了供后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是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10内实行封闭流转,在封闭流转期内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向符合购房条件和轮候规则的对象转让。二是购房5年后,安居房承购人家庭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换购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届时安居房评估价格补交差价,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房,缓解因家庭人员变化而产生的住房困难问题。三是在满足10年的封闭期后,安居房可以上市转让,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转让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优先购买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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