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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1-11-02 17:17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记者:此次修订《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茹英英:请省住建厅何江副处长进行解答。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何江: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一是实名制管理主要是用来监管项目劳动用工情况,摸清用工底数,解决“钱发给谁”的问题。这次修订,我们在2016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建部人社部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新政策规定,增加了工人不登记不能进场施工、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处罚处理措施。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由原规定的参照执行改为直接适用。三是将人员考勤与行业监管相结合。项目经理、总监等项目管理人员也纳入实名制管理对象,对于项目管理人员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记入行业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履行管理义务,不予认定企业业绩。经过此次修订,实名制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后续开展实名制管理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对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我们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从保障工程款的角度,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范围。本着降低企业负担,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原则,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小项目不要求实施。二是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为减少企业负担,允许分段滚动担保。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还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三是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动用条件。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可以动用,因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也可以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四是明确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我的介绍完毕,谢谢。


央广网记者:什么是施工过程结算?推行的意义是什么?

茹英英:请省住建厅何江副处长进行解答。

何江: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是将建设工程项目合理化分为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而不再像以往那样在工程完工后统一进行结算。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长期以来,建设领域结算难,企业应收账款高居不下,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压力,也恶化了建设领域经营环境。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既是保障工资支付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款支付的重要措施。一是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效解决“结算难”的有效措施。二是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一样,都是从加强建设单位责任的角度,保障工程款的及时支付,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的到位。谢谢!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请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在惠及工程建设企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工资保证金的存储范围、比例和减免上与以往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这样规定有什么考虑?

茹英英:请省人社厅邵民生局长进行解答。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邵民生:谢谢您的提问。新出台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重点在小微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方式、人工费用比例等方面予以调整优化。一是明确了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可不开立专用账户;二是分门别类量化了人工费用标准。即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20%;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5%;市政工程(不含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低于10%;和目前实施的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相比,这次降幅最大下降了15个百分点,将有效降低工程建设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个关于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一是细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在我省工资保证金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农田建设、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同时,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差异很大,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小额工程作出安排。为此,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以前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细则》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均不再存储,从制度上清除层层加码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关于存储比例,规定施工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按2.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施工合同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2.0%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施工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按1.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并增设了守法诚信激励政策,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减免70%、80%、90%,连续3年的全免。

三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据了解,以往各市县存储工资保证金,很多都是要求企业将资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也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历经多年后“忘记”还有资金存在财政专户。为此,《实施细则》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请问相关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下一步有什么工作计划?

茹英英:请省人社厅邵民生局长进行解答。

邵民生:下一步,我们将在全省开展“零欠薪市县”和“零欠薪项目”三年行动,通过开展“双零行动”,推动《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政策尽快见效。同时,结合国务院统一部署于今天开展的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市县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推动这一好政策落实落地。谢谢!


海南日报记者:请问公安机关怎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农民工如果遇到恶意欠薪的行为该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权?

茹英英:请省公安厅陈继雄一级高级警长进行解答。


海南省公安厅一级高级警长陈继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根据《规定》,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公安机关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始终保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以转移财产、逃奔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为了加强打击欠薪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调查或联合执法:(一)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二)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三)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四)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五)涉案人员众多的;(六)涉嫌跨区域犯罪的;(七)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八)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九)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十)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十一)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十二)其它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

根据《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侦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省公安厅将加强督导督办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主力军作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涉及的案件移交、立案侦查、打击处理各项工作,确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中宏网记者: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哪些?怎么发放?

茹英英:请省总工会符有信副主席进行解答。


海南省总工会副主席符有信: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本省内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一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应急周转金发放,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执法部门核查确定。地方周转金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工资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省级周转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由省总工会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确保能解决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茹英英: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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