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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说明
2020-03-30 10:31 来源: 三亚日报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三亚市2020年
拟提请审议类法规项目2件,分别为《三亚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说明如下:

一、关于《三亚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的说明

1.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落实中央和本省关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以及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相关文件的需要。近年来,中央和本省将乡村民宿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的重要举措,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稳步推进我省乡村民宿发展,到2020年,全省乡村民宿产业培育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一定市场知名度、服务水平一流和一定规模的重要产业。”2019年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通过乡村民宿立法,更好地落实中央和本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文件要求,为乡村民宿业态订立规矩、增添活力,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需要。中央12号文件提出,建立闲置房屋盘活利用机制,鼓励发展度假民宿等新型租赁业态。《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提出,建立闲置房屋盘活利用机制,有序发展“共享农庄”和主题民宿客栈。目前,三亚市高端酒店业态已走在全国旅游城市前列,成为三亚一张靓丽的名片,而乡村民宿业态远不如国内其他旅游城市,与建设国际旅游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要求相差甚远。通过乡村民宿立法,加快落实乡村民宿等级评定,促使其提高品质,促进乡村民宿业态和高端酒店业态齐头并进、协同发展。三是规范乡村民宿管理的需要。乡村民宿品质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市的旅游形象。从近年来游客对乡村民宿的投诉来看,主要问题是部分乡村民宿实际状况与宣传图片不符,基础设施配套不够,卫生状况较差,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缺乏等。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三亚市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卫生状况、消防情况等很少监管,服务质量尚未涉及。通过乡村民宿立法,明确主管部门,厘清各部门职责,加强对乡村民宿卫生、消费、诚信经营等情况的监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盘活乡村闲置房产资源的需要。我市存在不少闲置农房,但其产权人要么缺乏资金,要么不懂经营,导致乡村民宿业态难以发展壮大。通过乡村民宿立法,适当放宽经营主体,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有利于盘活乡村闲置房产,满足广大游客多元需求。

2.立法的可行性。一是属于三亚市立法权限范围。规范乡村民宿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市有权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乡村民宿立法已具备条件。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已陆续出台文件,为乡村民宿消防许可证的发放创造了条件,也为乡村民宿等级划分提供了依据,长期以来制约乡村民宿业态发展的主要障碍已经消除。2018年以来,市旅文局组成了专门的立法调研组,对市开展乡村民宿立法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司法局、市旅文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就草案起草主体、提请审议时间、基本框架思路等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共识,立法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三是有立法经验可以借鉴。部分国家和国内部分城市已对乡村民宿进行了立法。在国外,英国、法国和日本对乡村民宿的管理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厦门、湖州等城市已对乡村民宿进行了立法,为乡村民宿业态发展保驾护航,鼓浪屿民宿、莫干山民宿已分别成为厦门、湖州一张靓丽的旅游名片。

3.结论。通过制定《三亚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对三亚市乡村民宿的登记备案、经营管理、等级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规范乡村民宿管理,提升乡村民宿品质,促进乡村民宿业态健康发展,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和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4.基本框架设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政府职责、管理体制等内容;第二章规定登记备案的条件、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规定经营管理主体、规范要求等内容;第四章规定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等内容;第五章规定经营者的禁止行为、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等内容;第六章规定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

二、关于《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说明

1.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落实中央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文件要求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区(港)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新时期历史文化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12号文件要求海南在自贸区(港)建设中“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为三亚市历史文化保护指明了方向。市委已将“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强崖城历史文化名镇建设”列为《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区(港)行动方案》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深度融合,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二是将上位法关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的需要。目前我国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关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定都比较原则,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以增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操性。三是解决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突出问题的需要。崖城镇是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平村是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有许多文物、历史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保护。虽然我市在崖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保护意识不强、经费投入不足、规划实施走样、管理体制不顺、专业人才紧缺、拆迁安置困难等突出问题,部分文物和历史建筑已遭到严重破坏,再不立法保护,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将会名不副实。

2.立法的可行性。一是属于市立法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属于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项,我市有权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立法条件比较成熟。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专门的立法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以及赴外地考察学习相关立法经验等方式,对我市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立法进行了调研,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与市司法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旅文局、崖州区政府等单位就草案起草主体、提请审议时间、基本框架思路等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共识,准备工作比较充分,立法条件比较成熟。

3.结论。通过制定《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资金保障,引导社会参与,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法律责任,构建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实现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目标。

4.基本框架设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职责、保护管理体制等内容;第二章规定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及主要内容;第三章规定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保护责任、建筑活动管理、保护的方式方法等内容;第四章规定开发利用的形式、支持政策、相关要求等内容;第五章规定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摘自《三亚日报》20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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