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抗震研究等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发改委 | 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2 | 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 | 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省重点工程、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大型工程、标志性建筑等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十一条;2、《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四、八;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和公布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的通知》(琼府办[2006]2l号)第三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住建厅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3 | 建设项目建议书 |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六条;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二十九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建议服务,并编制项目建议书。 | 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发改委 | 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4 | 建设工程选址论证报告 |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1991年8月23日颁布并施行)第六条;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9年l0月l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选址论证研究,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住建厅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5 | 建筑工程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抗震研究等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住建厅 |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6 |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抗震研究等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住建厅 |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7 | 资质审计报告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三十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财务审计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 审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8 | 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年度报表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建厅 | l.《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00号)第七条;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l58号)第三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财务审计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和报表。 | 审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1991年8月23日颁布并施行)第六条;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二十九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环保厅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抗震研究等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 编制岩士工程勘察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住建厅 |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11 | 建筑工程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建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抗震研究等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 编制抗震试验研究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省住建厅 | 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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