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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18 15:24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机关: 【字体:   

琼建房〔2018〕25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序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前来我省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指导标准,结合当地住房租金水平、商品住宅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尽快制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实施细则在出台前,应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省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按照属地市县标准执行。

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人才向市县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县政府指定部门按相应面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三、《指导意见》确定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的保障对象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人才在引进时的实际年龄(周岁)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所需年龄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并最多可累计发放三年补贴。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四、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不同市县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同一市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五、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由个人通过单位统一进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住房租赁补贴于2018年10月开始接受申请;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购房补贴于2019年1月开始接受申请,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税或社保月份一次性进行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36个月,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住房租赁补贴为2000元/月,购房补贴为2.4万元/年。

七、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补贴需提供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因缴纳税款为零未能开具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请,不得凭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购买的住房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九、加快建立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县要将补贴发放信息及时纳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建设的人才补贴发放系统,并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

十、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

十一、上述省属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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