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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5-8490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5-09-16 17:18
  • 标       题: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3-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9-16 17:1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3-1


被处罚人:陈勇,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5********0311

单位:海南博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澄迈金江长升商业广场项目项目经理

住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谷家沟村三组63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对海南博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陈勇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作为该公司承建的长升商业广场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第一责任人,涉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情况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若干书证、《任命书》《海南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现场勘察(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日向你送达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琼建质监告字〔2025〕3—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1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陈勇责令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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