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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5-7886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5-08-18 15:36
  • 标       题: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2-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8-18 15:3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2-1号


被处罚人:吴文华,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33***********9

单位: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职务: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一溪两岸一期项目项目经理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对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吴文华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作为该公司承建的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一溪两岸一期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情况有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公司任命七坊一溪两岸一期项目负责人的通知》和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若干书证、《海南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现场勘察(检查)记录》、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送达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琼建质监告字〔2025〕2-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吴文华责令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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