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9-0/2022-2903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2-12-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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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2]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0-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12-15 18: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0-1号
被处罚人:海南绿宝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表雄
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8号景瑞大厦A座1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19657M
经查实:海南绿宝岛工程有限公司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以上情况有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海南绿宝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琼建质监告字第8-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海南绿宝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并限期(45天)整改。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出具合格意见后,与本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