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9-0/2021-2845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1-10-2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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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1]琼建质监罚决字第9-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10-28 17:2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琼建质监罚决字第9-1号
被处罚人: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亦然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亚希大厦
经查实: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以上情况有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琼建质监告字第10-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并限期(90天)整改。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分别报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出具合格意见后,与本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