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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1-5434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1-02-02 15:40
  • 标       题: [2021]琼建管罚决字第2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2-03 15:4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琼建罚决字第2

被处罚人:刘志军

单位: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长怡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项目经理

经查实: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将承建的长怡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转包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刘志军作为长怡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转包行为应承担责任。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1121日向刘志军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琼建告字第2号),刘志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刘志军施工单位罚款数额589920.06元8.5%的罚款即50143.21元。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835285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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