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9-0/2019-3560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19-01-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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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1-30 10: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号
被处罚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福章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经查实: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万宁市睿智花苑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行为。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19年1月15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琼建质监告字第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伍万元(5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施工单位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计对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处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