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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19-097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19-09-23 10:40
  • 标       题: 关于废止《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9-23 10:4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琼建科函〔2019〕46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
废止《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曾于2015年10月30日下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办函〔2015〕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委托海南省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鉴于我厅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精神,先后发布了《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科〔2017〕1039号)、《关于加快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申请备案工作的通知》(琼建科函〔2018〕1059号)等文件,推行第三方评价市场化,明确在我省注册的具有房屋建筑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报经我厅备案登记后可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业务,70号文即日起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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