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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4-3215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4-11-29 15:41
  •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 文       号:琼建规〔2024〕7号发布日期: 2024-11-29 15:4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琼建规〔20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环卫、市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方式,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琼办发〔2023〕34号)的要求,我厅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工作实际,编制了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减免责清单的重要意义,切实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推行减免责清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通过转变监管理念,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持续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符合减免责清单所列违法具体事项的全部适用条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要进行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主动告知当事人减免责适用条件,对符合减免责适用条件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明确减免责情形适用的依据、证据和理由,提出减免责建议,并在执法决定书中载明减免责清单的适用情况;符合当场处罚情形并实施减免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办案程序作出减免责决定。

对减免责清单未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牢守安全底线、法律底线和系统性风险底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减免责决定,确保过罚相当,同时避免类案不同罚。

三、各单位在执行减免责清单时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努力让当事人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教育提示,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教育警示工作要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不向社会公示,不向相关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下载: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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