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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3-5380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3-04-20 17:27
  • 标       题: 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4-20 17:2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23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三亚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2022年11月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三亚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检测管理的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中检测管理要求,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测及未经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三十一条的规定,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2023年2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三亚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符某作出罚款叁仟元行政处罚,对检测员孙某运作出罚款叁仟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2022年12月26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长影环球100宝龙城Z-04地块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3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施工单位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圆整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口市查处海南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3年2月10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道客二路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施工单位海南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职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TN-S”系统落实整改到位)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3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海南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口市查处海南省农垦直属第一小学启航楼建设项目高处坠落亡人案

2022年9月23日,海口市海南省农垦直属第一小学启航楼建设项目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2022年12月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对施工单位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口市查处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高处坠落亡人案

2022年10月29日,海口市琼山区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海口市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核查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把塔吊拆卸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的时候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1月1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对施工单位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儋州市查处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2年9月26日,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儋州·西锦城(四期)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复查,发现施工单位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二十项、第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12月9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儋州市查处儋州市水务局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坍塌事故亡人案

2022年5月13日,儋州市王五镇X501县道旁儋州市水务局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五项、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2月21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安全员刘雨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五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屯昌县查处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22年10月31日,屯昌县某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进出工地车辆进行有效清洗,导致车辆上路污染了路面;工人在工地内用挖机平整场地时,未开启南面围墙的喷淋设施,未开启雾炮机,未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路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2023年1月19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昌江黎族自治县查处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高处坠落事故亡人案

2022年5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风险管控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12月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昌江黎族自治县查处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触电伤害事故亡人案

2022年6月2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部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2月2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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