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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2-2840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2-12-15 17:10
  •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12-15 17:1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质监202244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

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自贸港建设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廉洁监督水平,我厅修改了《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工作廉政建设,规范监督工作,落实廉洁纪律要求,做到监督工作人员廉洁公正文明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工程监督人员从事项目监督、协助检查执法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从事工程监督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监督资格。未取得监督员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督活动。

第四条牢记理念,端正态度。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牢记为民监督、文明监督的理念,树立礼貌待人、真诚服务的意识,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细致、公平公正

第五条着装得体,仪表庄重。从事监督活动,应当着装整洁,仪表庄重得体,杜绝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不得披衣、敞怀。男同志不得穿无领无衫,女同志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衫、露背装。

第六条维护形象,遵守公德。从事监督活动时,不得插兜、搭肩、揽腰等,不得打闹、喧哗、吸烟,或者做出有损监督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监督工作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遵守纪律,依法监督。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规范实施监督行为,不得推诿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监督,不得以权谋私。

第八条崇廉拒腐,做到“五严禁”。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维护群众利益,做到“五严禁”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金、礼品或出入公共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桑拿、按摩等;

(二)严禁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三)严禁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钱财、礼金、礼品;

(四)严禁有意暗示或刁难参建单位、服务对象并索取财物;

(五)严禁寻找借口向参建单位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压价购物等。

第九条敬畏职权,做到“八不准”。应当敬畏监督职权,约束自己及亲属,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参建单位人员处获得好处或者通过配偶、子女、亲属等取得非法利益;

(二)不准以各种形式参与和职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邀请参建单位人员参加个人婚丧喜庆活动;

(四)不准向参建单位推荐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

(五)不准向参建单位推销或介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

(六)不准向参建单位提出安排子女或亲属就业(正常选聘除外);

(七)不准委托参建单位承建本人和亲友房屋或装修本人和亲友住房;

(八)不准长期向参建单位借用交通、通讯、办公等用品。

第十条依规保密,严禁泄密。涉密岗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于因工作原因知晓的各项企业、从业者信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更不得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负责办理举报案件中,监督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基本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和其利害关系人以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第十一条规范监督,依法处理。现场检查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规范要求、时限办结事项;发现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有意隐瞒、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在协助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时,非因公务需要,禁止在非办公场所接待参建单位人员及其亲属、与其讨论案件,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更不得私自带领无关人员参与监督检查。监督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守则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对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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