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9-0/2019-9436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19-07-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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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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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9年7月4日,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从印发之日实施。为了更好的实施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实施联合验收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联合验收是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 <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要求,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海南自贸试验区(港)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将原有验收工作“多头申请,互为前置,拖延迟滞”变为“一口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新模式,进一步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和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实施联合验收的范围
联合验收是指施屋市政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联合验收,适用《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三、关于联合验收的验收事项
经过到其他省份和省内高新区、开发区试验区调研,并多方征求意见,结合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实际,明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6个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同时规定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
其中,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并不是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的验收事项,只有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才进行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
四、关于联合验收的实施主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中明确,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政务服务中心是全省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是落实联合验收的责任主体,各市县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是本市县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同时要求住建、规划、消防、人防、国安、档案等验收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竣工验收和服务工作。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应急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原消防部门移交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通过,并正式实施,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体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及配套附件中所提到的“消防”均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消防验收专业内容,所说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负有消防验收职能的部门。
五、关于联合验收的流程时限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手续齐全、满足验收要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从提出申请到最终拿到联合验收意见仅需10个工作日。联合验收的流程时限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完工并满足《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市县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在接到联合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以书面方式出具整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建设单位整改后再次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后,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汇总,并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
(三)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六、做好装配式建筑的联合验收工作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的规定,从2019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装配式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为了做好装配式建筑的联合验收工作,本《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采用装配式的房屋建筑要按《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