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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1-0919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1-08-23 09:09
  • 标       题: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8-23 09:0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琼建审批函〔202116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申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部门作为备案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内容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企业需承诺对所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原已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2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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