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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19-023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19-08-26 09:31
  • 标       题: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8-26 09: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琼建科〔2019〕19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承接工作做好做实,提出如下试行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在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业务内容、工作边界及其技术标准、规程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初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标准,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现有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流程。其中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并入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二、基本规定

(一)适用工程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内部改造(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执行标准

1.在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之前,仍按现有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2.既有建筑的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因历史原因等确不能满足新规范的建设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审图机构审查依据。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原则上按新规范执行。

3.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应按其实际使用功能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受理范围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受理(详见附件1)。

(四)其他规定

 1.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可不进行全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仅做消防设计审查。

2.为统一施工图审查标准执行问题,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时有效的国家建设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3.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使用荷载、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设计,只要建设业主附上“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使用荷载、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承诺函,装修设计图纸可免于审查,仅做消防设计审查。

4.取消原消防设计备案。取消消防设计备案后,需要做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应先取得施工许可。

三、具体工作

(五)消防设计审查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建科〔2018〕46号)要求,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图审,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我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具体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附件1-1中所列的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材料应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PDF格式刻盘报送);

(3).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4).图审机构、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批部门通过共享信息平台可获取的可不需要提供)。

 2.受理。各市县(区)政务服务部门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受理凭证(详见附件3-1)。对存在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依法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材料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详见附件3-2)。

 3.审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4)。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鼓励各市县将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许可程序统筹考虑,将消防设计所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资料并入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批。

(六)特殊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审查。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图审机构应中止审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评审。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意见应作为图审机构后续审查依据。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七)消防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消防验收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应按《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9〕165号)向综合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5),并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材料清单》(详见附件6)的要求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将建设工程与消防验收相关的申请资料送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详见附件7-1)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详见附件7-2)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结合该项目其他验收事项的意见,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作出容缺受理决定,申请人需在开展现场消防验收时补正相关材料,否则,现场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

3.组织现场验收。当联合验收启动后,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要求,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详见附件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4.行政审批及送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9),并送至综合窗口。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完成复验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复验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送至综合窗口。

(八)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程序及抽查比例。按照规定应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10),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同验收材料清单)。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详见附件11);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大于或等于200平方米)80%、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小于200平方米)50%、其他人员密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100%、住宅10%、办公10%、厂房10%、仓库10%、其他50%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告知书》(详见附件12)的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应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详见附件13)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由住建部门组织复验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验记录表》(详见附件14),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详见附15)。

    (九)将消防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环节。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和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内容,加强消防工程依法专业分包的市场行为及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

(十)成立消防工程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与监督检查、消防技术性疑难问题、超出国家规范标准的消防设计等提供技术支撑。严格专家库管理,并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将其工作质量与职业操守纳入诚信记录。

(十一)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纳入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利用全过程平台功能,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网上填报、网上审批,全过程留痕。同时,通过在平台上传消防设计专篇、建筑总平面图、总平面消防分析图、消防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消防救援机构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上线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其他工作要求

(十二)抓紧落实机构和人员。已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组织人员及时到岗开展工作;尚未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展消防工作需要,尽快向本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申请增设相应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尽快将今年的经费划转及以后各年度常态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当地消防审查验收工作需要。

(十三)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完善以记录、抽查和惩戒为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诚信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效能。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四)积极探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利用放管服改革的契机,积极探索充分利用社会上专业机构和队伍的作用,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同时,加强对图审机构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质量事后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申请专门经费,每年针对属地项目组织1-2次图审机构消防审查质量专项检查。

(十五)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业务学习,保证工作人员掌握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知识,熟悉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需要。  

(十六)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的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推动参与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过程中遇到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帮助解决的事项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设计审查部分)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验收部分),联系电话65343591,65346981,邮箱:jstsjc@163.com,695031308@qq.com。

 五、本意见印发后,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制定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范围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受理/不受理)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不合格)
           5.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受理/不予受理)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不合格)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告知书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验记录表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建科〔2019〕19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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