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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18-0625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0-10 10:2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建房〔2018〕219号


各市县党委宣传部,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司法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监管办,三亚银监分局:

根据住建部等7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监管局 海南监管局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7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省将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市县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8〕81号)等。

三、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7月31日前)。由省住建厅牵头制定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海南省税务局、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海南保监局印发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相应成立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尤其是被住建部列入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试点城市的海口市,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我厅。

(二)企业自查自纠(8月1日-8月15日)。由市县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自查工作。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

(三)市县开展全面检查(8月16日-11月15日)。由市县房管(住建)、宣传、工商、税务、银监、保监等部门组成工作组,通过销售现场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项目重点检查,依法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各市县汇总整理当地检查情况相关材料,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住建厅。

(四)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督查(11月21日-12月5日)。由省住建厅、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海南省税务局、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海南保监局等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

(五)工作总结(12月6日-12月15日)。由省住建厅牵头,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要采取措施保证检查全面彻底,务求专项整治真正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各市县房管(住建)部门要对本市县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县要以取得实效为出发点和着力点,认真分析总结检查治理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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