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享到:
首页 > 城市建设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6-4224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6-07-08 16:39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报告机制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7-08 16:3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

报告机制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城镇燃气工作专班,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要求,结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第二、三季度反馈问题隐患,围绕推进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城镇燃气“三管三必须”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配送服务,强化安检能力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企业是随瓶安检的责任主体,对配送过程中的安全、服务和质量及随瓶安检承担主体责任,相应供应站网点应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体系统一管理,依法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简称送气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法雇佣手续。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并悬挂有效标志牌;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送气工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瓶装燃气送气工考核合格证上岗,应在气瓶配送、更换、回收等环节同步开展安检服务,严禁无证人员从事送气及安检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送气工规范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送气工开展专项培训,重点涵盖《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及安全用气环境条件等内容,保证掌握应知必会知识,确保随瓶安检制度落到实处。

二、规范报告机制,紧抓安检质效

各市县住建、商务、旅文、卫健、教育、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建筑工地厨房、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压实经营单位用气安全责任,全面从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切实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重大风险。

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用气。自2026年7月6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企业应即时或在每月底及时汇总拒不整改的用气场所及隐患明细台账,按照建筑工地、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场所进行分类后,以企业名义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并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相关用气场所暂停供气。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2日内对口移交属地住建、消防、商务、旅文、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消防、商务、旅文、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相应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并到期复核,逾期仍拒不整改的用气场所,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将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规范行政处罚,强化执法震慑

各市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职,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各类用气主体,不能把“规范执法”当作“不执法”,不得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虚”现象。针对燃气主管部门移交的燃气安全隐患,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要组织做好全面跟进整改、闭环销号工作,严防坐等风险变隐患、隐患酿成事故。针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每项燃气安全违法线索查办情况应及时向移交单位反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问题打击力度。要公开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一处受罚、行业警示,形成严厉整治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6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网站支持IPV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898-65342877

主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琼ICP备2021008075号 琼ICP备2021008075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7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270号

欢迎光临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898-65342877
琼ICP备202100807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7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270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