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9-0/2019-2899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19-01-1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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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1-15 16:1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琼建法函〔2019〕6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市政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8〕175号)的要求,我厅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共清理取消证明事项2项,现将取消目录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科学确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附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事项清理取消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事项清理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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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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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资信证明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始、延续核准时需提交企业资信证明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城〔2008〕76号)之“三、(三)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资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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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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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替代材料 |
2 |
商检合格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办理备案手续时,属进口建筑起重机械的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琼建[2009]98号)第六条第(七)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商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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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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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