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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3-7430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3-07-24 18:37
  • 标       题: 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7-24 18:3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及其配套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协会,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文件,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及《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示范文本(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工程担保保后管理手册(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文件,此前已多次征求意见。现再次向贵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并就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请于8月4日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221055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4办公室

附件:1.《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示范文本(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3.工程担保保后管理手册(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创新工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建管〔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担保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即担保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工程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包括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其中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包括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实施适用本细则(下文所称工程担保均专指上述3种工程担保类型);投标担保实施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市场主体之间的其他类型工程担保,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

第五条 工程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方式,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保证,不得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主体类型作出限制。有关单位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可用工程担保方式置换。

第六条 工程保函原则上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工程担保保证人、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工程担保保证人不得在保函之外与被保证人约定免赔率或免赔额。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外,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工程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工程保证保险的保单条款由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工程担保实行有偿付费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履约、工程质量保修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履约、工程质量保修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无社会职能的园区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负责。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对工程担保公司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工程担保保证人

第十条 工程担保保证人,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注册;

2.具备开立电子保函的业务系统及技术条件,并接入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承诺业务系统无条件根据服务平台的管理要求完善更新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省级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3.信用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二)保险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注册;

2.具备开立电子保单的业务系统及技术条件,并接入服务平台。承诺业务系统无条件根据服务平台的管理要求完善更新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省级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3.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4.近3年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业务服务;

(三)工程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注册,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工程担保相关业务;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

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按要求预存代偿准备金。

6.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3年无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业务服务。

7.自身不具备开立电子保函业务系统的,在服务平台开展开立电子保函业务。自身具备开立电子保函业务系统的,应接入服务平台。承诺业务系统无条件根据服务平台的管理要求完善更新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省级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担保保证人承揽工程担保业务后,服务平台将自动生成该笔担保业务的《保后管理手册》用于跟踪记录保证人、担保申请人和受益人履约情况,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工程担保保证人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消除潜在违约风险,并按季度通过服务平台填写上传《保后管理手册》。

工程担保保证人对承保项目的风控管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了解项目当期财务状况;

(二)向工程合同签订双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

(四)参与合同纠纷协调。

第十二条 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至少拥有2名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工程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身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保前评估、保中保后服务,创新工程监管和工程风险化解模式。

第三章 工程担保类型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工程担保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一)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下同)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5%。项目工程款支付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在分段节点开展保后跟踪,向施工单位明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实施过程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施工单位确定后,该段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实施过程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相关违约风险。项目同时实施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履约担保对等。

(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是指工程担保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担保。

(一)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实施预付款担保的,工程合同价应扣除预付款金额,下同)的10%。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合同价的5%,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1%,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区别降低。

(二)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可向施工单位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够继续完成工程项目;

(三)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保证有效期应覆盖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是指工程担保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一)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根据企业当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0.2%,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区别降低。

(二)担保有效期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证。

(三)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程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工程质量保修保函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鼓励采用保险法方式开展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整合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综合性工程质量保险产品,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保修责任期和保修责任期后质量责任的保险全覆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担保业务通过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保函,实现工程保函信息的电子化归集。

工程担保保证人通过服务平台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在我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工程担保保证人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担保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和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及担保申请人自愿提供的信息。

第十七条 工程担保保证人在保额度实行限额控制。

工程担保保证人在保额度是指工程担保保证人在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金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在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对被保证人的授信、承保金额总额。工程担保公司在保总额与单笔保证额度要求见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程担保公司应在银行开立账户,预存代偿准备金,用于保证工程担保公司履行其开具的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代偿准备金账户由工程担保公司、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方共管并签署资金管理协议。代偿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存储企业所有,三方共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账户内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经办银行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代偿准备金账户做特殊标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偿准备金不得因支付为保证履行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代偿准备金动用后应在30日内补存,否则暂停开展相关业务。

工程担保公司代偿准备金缴存和在保额度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预存1000万元代偿准备金。在保总额不得超过5亿,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1亿。超出限额的,每续缴200万代偿准备金,在保总额增加1亿元,单笔担保金额增加2000万。代偿准备金续缴额度应为200万元的倍数。

(二)工程担保公司代偿准备金和在保额度通过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监管,代偿准备金账户经办银行业务系统应与服务平台对接,实时上传代偿准备金账户变动信息。

(三)工程担保公司代偿准备金缴存和在保额度要求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担保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保险经纪人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完善产品设计、承保理赔、风险防控与纠纷化解服务等制度机制,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有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担保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四)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五)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六)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抽逃代偿准备金或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代偿准备金的;

(九)同一工程担保保证人为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保证人管理机制,定期对工程担保保证人进行动态核查,并逐步建立工程担保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工程担保保证人实施诚信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日常监管,对在担保中弄虚作假、恶意索赔、逃避赔付、恶意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与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在动态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以及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限制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我厅其他工程担保有关规范性文件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2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

示范文本

(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一、《示范文本》包括

1.工程款支付保函(独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函(非独立保函)

3.履约保函(独立保函)

4.履约保函(非独立保函)

5.预付款保函(独立保函)

6.预付款保函(非独立保函)

7.工程质量保修保函(独立保函)

8.工程质量保修保函(非独立保函)

二、保函编号规则

编号规则:行政区划代码+年份+保函类型代码+流水码

1.行政区划代码:

海口市:

460100

万宁市:

469006

昌江县:

469026

三亚市:

460200

东方市:

469007

乐东县:

469027

三沙市:

460300

定安县:

469021

陵水县:

469028

儋州市:

460400

屯昌县:

469022

保亭县:

469029

五指山市:

469001

澄迈县:

469023

琼中县:

469030

琼海市:

469002

临高县:

469024

文昌市:

469005

白沙县:

469025

2.保函类型代码:

工程款支付保函(独立保函):

01

预付款保函(独立保函):

05

工程款支付保函(非独立保函):

02

预付款保函(非独立保函):

06

履约保函(独立保函):

03

工程质量保修保函(独立保函):

07

履约保函(非独立保函):

04

工程质量保修保函(非独立保函):

08

3.流水码:

(1)银行保函:1×××××

(2)工程保证保险保单:2×××××

(3)工程担保公司保函:3×××××

例如:海口市2023年工程款支付第一份独立银行保函,编号为:460100202301100001。


工程款支付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发包人:

地址:

受益人/承包人:

地址:

开立人/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下同)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一)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基础合同工程款 万元的10%,数额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按基础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为按基础合同约定的该段工程款的15%,具体见下表。在每段过程结算节点,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实施过程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该段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序号

过程结算节点

该段工程款

(万元)

最高担保金额

小写(元)

大写

1

2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  日内,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二)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三)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四)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五)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自动消灭。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款支付保函

(非独立保函)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一)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证担保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三)保证担保金额,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本保证担保金额为主合同工程款 万元的10%,数额为人民币    大写:     )。

2.按主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最为按主合同约定的该段工程款的15%,具体见下表。在每段过程结算节点,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过程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该段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序号

过程结算节点

该段工程款

(万元)

担保金额

小写(元)

大写

1

2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有效期

(一)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担保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  日内,最迟不超过 日。

(三)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担保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一)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二)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三)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一)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担保有效期内或者提前终止日前,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担保责任的,自保证担保有效期届满次日或者提前终止日起,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二)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四)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一)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二)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担保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担保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一)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证担保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履约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承包人:

地址:

受益人/发包人:

地址:

开立人/保证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不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本保函担保范围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基础合同工程款 万元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一)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日内,最迟不超过 日;

(二)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履约保函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一)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本保函担保范围不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本保函担保范围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

(二)保证担保金额为主合同工程款 万元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有效期

(一)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担保有效期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日内,最迟不超过 日;

2.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日。

(三)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担保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一)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三)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一)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担保有效期内或者提前终止日前,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担保责任的,自保证担保有效期届满次日或者提前终止日起,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二)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四)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一)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二)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贵方与承包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方责任致使我方保证担保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担保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一)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预付款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承包人:

地址:

受益人/发包人:

地址:

开立人/保证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基础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受益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二)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三)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四)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五)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预付款保函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一)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

(二)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一致,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有效期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担保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承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将预付款挪作他用,我方在保证担保金额内向贵方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一)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一)保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提前终止日前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或者提前终止日起,我方解除保证担保责任。

(二)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四)我方解除保证担保责任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一)因贵方原因致使发生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二)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生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一)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承包人:

地址:

受益人/发包人:

地址:

开立人/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基础合同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基础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二)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三)载明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四)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五)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保函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一)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

(二)保证担保金额:主合同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有效期

(一)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担保有效期:自本保证担保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最迟不超过

日。

(三)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担保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在保修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担保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一)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一)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担保有效期内或者提前终止日前,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担保责任的,自保证担保有效期届满次日或者提前终止日起,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二)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三)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担保责任后,本保函自动失效。

六、免责条款

(一)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担保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担保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一)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担保保后管理手册

(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项目名:

工程担保保证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为了提高工程担保保证人保后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制定本手册。

二、 本手册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工程项目。

三、 本手册填写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和完整。

四、 本手册由工程担保保证人填写。

五、 本手册为保证人进行保后风险管理、处理合同履行、纠纷、认定代偿(代为履行)责任、记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凭证,是工程参与各方信用信息的采集来源。

六、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保后服务的人员需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注册为保后服务人员,开展保后服务时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序列职称或具备工程注册执业资格。


担保工程基本情况表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价款

万元

工程工期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函基本情况

工程

担保保证人

工程担保保证人类型

银行

□ 保险机构

□ 工程担保公司

担保类型

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

□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保函类型

银行保函

工程保证保险保单

□ 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被保证人

受益人

担保金额

万元

保函开具日

年 月 日

保函到期日

年 月 日

保函编号

担保分段滚动情况

担保期限变动情况


工程保证担保项目保后跟踪记录

(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报告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跟踪方式

现场检查 □ 非现场视频方式

现场情况

风控跟踪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跟踪时间

现场见证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 面谈 □视频通话/电话

面谈 □视频通话/电话

项目情况

1、项目当前形象进度为

2、有否存在停工 □否 □有

3、有否存在工程延期 □否 □有,工程计划完成 %,实际完成 %,延期 日;

4、工程进度款是否正常拨付 □ 是/□ 否

5、有预付款 □ 是/□ 否,预付款比例 % ,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支付 □ 是/□ 否,支付情况/比例 ,预付款使用、抵扣情况

6、是否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否 □有。

7、有否存在其他重大争议 □否 □有

以下根据平台信息填写:

1、项目的施工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到现场履职 □否 □有

2、项目有无被记录不良行为 □否 □有

3、项目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购买工程相关各类保险或开具相关保函 □否 □有。

建设单位或监理对项目的评价(写明访谈人,并详细描述访谈情况)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若有)

附件

开工/进场/停工/复工通知文件说明:

现场施工照片 说明:

□ 支付凭证 说明:

监理月报/工地 会 说明:

□ 其他 /

跟踪结论

签字:

备注:

1、本表空白处不足以填写的,可另附A4纸说明;

2、按本表填写的情况,应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收、付款凭证,预付款收、使用、抵扣凭证,工程进度月报,监理月报等;

3、保后跟踪调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一年内采用非现场方式不能超过总次数的一半。


工程保证担保项目保后跟踪记录

(工程款支付担保)

报告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跟踪方式

现场检查 □ 非现场视频方式

现场情况

风控跟踪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跟踪时间

现场见证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 面谈 □视频通话/电话

面谈 □视频通话/电话

项目情况

1、项目当前形象进度为 阶段,按投资工程计划完成 %,实际完成 %

2、工程进度款计划拨付时间 ,实际拨付时间

3、工程款计划拨付数额 万元,实际拨付 万元。

4、有预付款 是/□ 否,预付款比例 % ,预付款金额 万元,预付款支付 是/□ 否,支付情况/比例 ,预付款使用、抵扣情况

5、有否存在工程延期或停工 □否 □有

6、项目有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否 □有

7、是否存在发包方付款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缓慢 □否 □有。

8、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否 □有。

9、有否存在其他重大争议 □否 □有。

施工单位人及监理对项目的评价(写明访谈人,并详细描述访谈情况)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若有)

附件

开工/进场/停工/复工通知文件说明:

现场施工照片 说明:

□ 支付凭证 说明:

监理月报/工地 会 说明:

□ 其他 /

跟踪结论

常规跟踪结论:

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额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额付款,存在违约风险。

项目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分段节点跟踪结论:

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施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上段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额付款,存在违约风险。

签字:

备注:

1、本表空白处不足以填写的,可另附A4纸说明;

2、按本表填写的情况,应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收、付款凭证,预付款收、使用、抵扣凭证,工程进度月报,监理月报等;

3、保后跟踪调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一年内采用非现场方式不能超过总次数的一半。

4、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项目,此表按每段填写,在分段节点应开展保后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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